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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58個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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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1. 【竣工結算】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工程價款結算】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復》(〔2008〕民一他字第4號)

3. 經研究,答復如下: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

三、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4. 經研究,答復如下: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四、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

5. 經研究認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五、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6.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

答:當事人僅以在訴訟前共同與咨詢機構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或者接收工程造價報告為由,主張將造價報告作為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應當共同確認形成結算文件。

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發布)

7.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

答: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故意遲延提交審計或妨礙審計條件成就,以及行政審計、財政評審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無正當理由超出合同約定的審計期限三個月,仍未作出審計結論、評審意見的,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應當準許。

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2013年12月23日發布)

8.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發包人請求依據審計報告、評審結論結算工程價款的,予以支持。

9.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合同,又無法查明雙方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一方主張參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工程價款的,可予支持。

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一)》(2009年5月4日發布)

1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約定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請求按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履行,工程未完工但質量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審委會紀要〔2018〕3號)

12.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的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當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未明確約定,當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有此明確約定,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不影響該條款約定的效力。

13. 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行政審計、財政評審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準許。

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9年10月16日發布)

14. 當事人請求以審計單位的審計意見作為確定工程造價依據的,如何處理?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單位的審計意見為準,當事人請求以審計單位作出的審計意見、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確定工程造價依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意見為準,但審計單位未能出具審計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審計單位未能出具審計意見的原因進行審查,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未能及時進行審計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約定報送審計所需的竣工結算資料等,承包人請求以申請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未能及時進行審計的,如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資料后未及時提交審計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審計資料等,可視為發包人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承包人請求以申請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因審計單位原因未及時出具審計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審計單位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審計意見。審計單位未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審計意見又未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承包人請求以申請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第三方的審核意見為準,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審核意見能否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第三方的審核意見為準,但未約定具體審核單位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審核單位對預結算書等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意見確定工程造價。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第三方對預結算書等結算資料進行審核所出具的審核意見原則上不能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但另一方當事人有下列行為的除外:

(1)明確表示同意由該第三方進行審核的;
(2)對該第三方出具的審核意見予以追認的;
(3)自愿配合該第三方進行審核的。
1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意見為準,當事人在審計意見未作出的情形下又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的,如何確定工程造價?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意見為準,在審計意見未作出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又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的,如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共同委托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來確定工程造價,或一方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另一方予以追認的,可以視為雙方當事人變更了關于工程造價確定方式的約定,但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結算行為無效的除外。
17.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意見為準,但當事人主張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意見錯誤或者存在漏項的,如何處理?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意見為準,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審計單位的審計意見存在漏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函告審計單位在合理期間內就漏項部分出具補充審計意見。審計單位未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審計意見又未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就漏項部分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審計意見為準,當事人以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意見存在錯誤為由申請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進行核查。審計單位經核查認為審計意見確有錯誤,并重新出具審計意見或者出具補充審計意見予以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采信。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5年04月19日發布)
18. 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應當遵循當事人締約本意,將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確定為真實有效的審計結論。承包人提供證據證明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具有不真實、不客觀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當事人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糾正審計意見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決的,應當準許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
19. 依法有效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11〕297號)
20.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發包人能否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規定確立了合同無效情形下的工程價款結算與建設工程的質量直接掛鉤的基本原則。對于合同無效情形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能否請求參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司法解釋未規定,會議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依法確認無效,但只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發包人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1.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文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現政府文件被撤銷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處理的問題當事人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標準和依據的,該政府文件已經構成合同的內容,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約定有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所依據的政府文件被撤銷或者失效,但該政府文件已經轉化為合同約定,仍應按照政府文件的規定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當地人民政府出臺新的文件對原文件的規定進行調整和修改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仍應以原政府文件的規定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十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08〕243號)
22.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結算依據的認定問題。
一是關于建設部制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規定的理解問題。該條款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3號),對此進行了明確。根據該解釋精神,只有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才可以將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二是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適用問題。該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因建設部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只是部頒規章,且工程結算關系到發包方與承包方重大權益,因此,該規定不宜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依據。
十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冀高法〔2018〕44號)
23.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對工程款的審核、審計,應當作為結算依據。
24. 審計機關嚴重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未作出審計結論,發包人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的,發包人無法舉證證明審計機關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具審計結論的,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予以司法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均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要求另行按照定額結算或者據實結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為無效的,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已經基于其中一份合同達成結算單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撤銷事由,應認定該結算單應有效。無法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數份合同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
26. 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經過合法有效的招投標程序的,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
27. 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上也未經過招投標,當事人根據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備案后另行簽訂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合同,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
28. 當事人在合同中只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承包人僅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格式文書通用條款33、3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從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約責任”的約定請求發包人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未施工完畢的工程項目,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有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撒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撒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發包人有惡意驅逐施工方、強制施工方撒場等情形的,發包人不認可承包方主張的工程量的,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發包人不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疑難問題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30. 當事人主張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答: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合同預算、結算結果等內容所實施的行政監督行為,不能當然作為結算依據。當事人主張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舉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明確約定,否則不予支持。當事人在合同中僅約定“以業主審計為準”等內容的,不能認定為當事人約定了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31.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以第三方審核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一方又以該審核系單方委托或審核結果有誤為由提出異議,如何處理?答:第三方審核是由除國家審計機關以外的第三方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確定工程造價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第三方審核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因審核具有結算的功能,對合同各方權利義務影響重大,故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選定的第三方進行審核,否則一方可要求重新審核。
實踐中,如果合同一方單方委托第三方審核,但是另一方有以下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共同選定:明確表示同意;積極提供審核所需相關資料,配合第三方審核;在審核報告上簽字認可。第三方作出的審核報告系合同各方結算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及實際施工的情況對審核報告進行審查。
十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號)
32. 承包人能否直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且逾期未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約定逾期不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后未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但未約定答復期限,且經承包人催告后,發包人仍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答復期限,但答復期限不應超過60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此未明確約定,承包人不能僅以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2條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十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及房屋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2010年11月1日)
3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如何處理?
答:合同中沒有此項明確約定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應不予支持。
十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8〕26號)
3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當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當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 由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工程,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以國家財政部門或國家審計部門的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如何理解、適用?
答:《解釋》第二十條所稱的“約定”應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當事人僅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之約定,不能適用《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如果發包人能舉證證明其對于逾期答復沒有過錯的,則應當扣除相應的期間,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37.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后。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但其在約定期限內曾發函要求承包人補齊竣工結算資料,工程造價是否可視為已被認可?
答: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應包括:
(1)招投標文件資料;
(2)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補充合同或其他與工程施工相關的協議書等;
(3)工程竣工圖紙(全套圖紙,包括土建以及安裝部分);
(4)設計變更圖紙、設計變更簽證;
(5)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量簽訂、地質勘查報告;
(6)工程預算書;
(7)發包人供應材料清單;
(8)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墊付款明細;
(9)其他與工程結算有關的資料。
若承包人未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且該資料發包人不持有并直接影響審核正常進行的,發包人在約定的審核期內要求補充資料的,審核期限應自承包人補充資料之日起計算。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上的工程造價不能視為已被發包人認可。
二十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年03月09日)
38.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受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發包人的答復應是針對竣工結算文件的內容,與竣工結算文件內容無關的答復是為沒有答復,當事人另行約定的除外。
39.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審核結算的期限,審核期限屆滿后,發包人以承包人送交的結算文件不完整為由要求延期審核的,不予支持。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40. 合同已約定工程價款或雙方已經委托中介機構審價并確認的價款,與政府行政審計確定的價款不一致的,應以雙方確認的為結算依據。但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將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二十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23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41. 合同已約定工程價款或雙方已經委托中介機構審價并確認的價款,與政府行政審計確定的價款不一致的,應以雙方確認的價款為結算依據。但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或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將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二十三、涉工程價款計算的相關典型案例要旨梳理
42. 雙方約定結算需加蓋公章的,不具有結算權限的代表簽字的結算定案書,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裁判要旨:根據《“萬城壹號”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萬城壹號”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第九條“工程竣工結算”的約定,雙方對工程款進行結算核對后,須出具正式報告,由雙方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方能作為雙方辦理工程款結算依據。中建海峽公司提交的《建設項目結算定案書》僅有雙方現場代表李首智和朱冬坤的簽字,并無中建海峽公司與萬城公司的蓋章確認。而根據《“萬城壹號”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萬城壹號”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第十六條的約定,現場代表的權限為“代表甲乙雙方處理日常事務”,不具有結算的權限。該《建設項目結算定案書》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案號:(2020)閩民終874號
43. 如發包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審核,以承包方報出的結算價格為工程結算款”的約定應予支持
裁判要旨:本案中雙方第一次結算審核,結算總價為134,125,754.2元。雙方同意對工程價款進行第二次審核結算,約定“2014年7月15日之前完成結算雙方簽字確認,如甲方(金建公司)原因不能完成結算,將以乙方(華冶公司)報出的結算書總金額為最終審定值”。但是,金建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沒有完成結算審核,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可以按照華冶公司報出的結算書總金額即雙方第一次結算審定的工程價款數額134,125,754.2元結算工程價款。一審判決認定五金建材城工程價款的數額為134,125,754.2元,依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379號
44. 即使合同約定采用總價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現訂立合同時未預見的特殊地質條件導致工程量增加,屬于設計變更,可根據變更的工程量增加工程價款
裁判要旨:最高院認為,雖然案涉合同約定采用總價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現了訂立合同時未預見的特殊地質條件,導致工程量增加,雙方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協商一致,并經工程監理方、設計方和地勘方確認,符合案涉合同約定的關于設計變更的情形。另外,案涉合同約定:“若發生本合同第7.3款約定的情況時,甲乙雙方將協商對本合同第7.1款約定的合同價款進行調整”。故雙方對工程價款在“包工包料條件下的包死不變價”基礎上另約定了價款調整的特殊情形,故原審根據招標文件及雙方合同約定,認定因工程施工中發生了不可預見情況而產生的設計變更,經五方共同簽署確認后,根據變更量由華潤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給建工二公司,并無不當。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86號
45. 雙方施工過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報》可以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之一
裁判要旨:二建公司與林心琴于2015年9月7日簽訂的《會議紀要》約定:“由林心琴在紀要簽訂后一個月內向二建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二建公司在收到林心琴提供的結算資料后14天提出審核意見”,該約定并不能得出林心琴同意之前的《工程款支付月報》不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結論。鑒于《會議紀要》并未體現林心琴同意《工程款支付月報》不作為雙方結算依據的內容,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關于“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的規定,綜合考慮鑒定意見及訟爭雙方施工過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報》、簽證等對林心琴施工部分工程造價進行認定,并無不當。
案號:(2020)閩民再183號
46. 當事人一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又不提供證據證明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當事人提交其單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結算審核報告,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荔隆公司于一審中申請法院就涉案工程中增減工程量、新增項目對應的造價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初稿后,荔隆公司主張鑒定意見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僅認定核增部分的工程款,未扣減核減部分的工程款。鑒定機構對此已經通過《回復函》就荔隆公司的上述異議進行了回復,明確表明已根據簽證單對相應項目進行核減,且對未核減項目的理由進行明確說明。荔隆公司主張鑒定機構僅認定核增未扣減核減部分工程款,與事實不符。此外,荔隆公司主張還存在其他應當核減的項目,但其在一審法院收到鑒定機構的《回復函》后,未向一審法院補充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需的檢材以及未明確未按圖紙施工的項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荔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的福建華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本案工程全部造價出具的《建設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系其單方委托,未經各方認可,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并無不當。
案號:(2020)閩民申3687號
47. 因發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區分承包人施工范圍,可根據發包人向稅務局提交的開具發票報告確認承包人的工程量
裁判要旨:因博愛公司在案涉工程開始后自行引入章蔚參與施工,且未簽訂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未對建威公司施工的工作面進行確認后辦理移交,致目前無法區分建威公司與章蔚的施工范圍,喪失鑒定的基礎,是導致本案無法結算建威公司工程量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判決根據博愛公司向新羅區地稅局提交的請求開具發票報告確認建威公司的工程量,并無不當。若博愛公司認為其已經向章蔚重復支付案涉工程款,可另行主張權利。
案號:(2020)閩民申1091號
48. 中途將工程轉交給他人的,工程款如何結算?
裁判要旨:(1)案涉工程施工中途實際施工人撤場,發包方已將后續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應視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無異議。對實際施工人的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應據實結算。
(2)在工程造價鑒定程序中,依據實際施工人確定的標的物已完工程施工范圍進行鑒定,得出案涉工程造價與依據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范圍確定造價之間差額較大的,因實際施工人系工程建造的實際履約者,其根據工程進度提供相應施工資料,能比較客觀反映已完工程的具體情況,故按照實際施工人提供的施工范圍確定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符合案件實際情況。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5591號
49. 發承包雙方已約定結算審核期限,逾期按承包人送審價作為結算款,發包人雖多次要求承包人補充材料,若無法證明缺乏材料導致結算無法進行,則應視為發包人違約,按承包人送審價作為結算款。
裁判要旨:根據《補充協議》第二條第4款:“甲方(長福公司)應在工程驗收合格后180日內完成決算審核。逾期按218020633元作為工程決算款。”由此可見,180日內完成工程決算系長福公司的義務。長福公司抗辯稱,由于高華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結算材料,導致涉案工程無法結算。雖然長福公司是多次要求高華公司補充材料,但是并未舉證證明缺乏材料導致結算無法進行。而且根據《施工合同》第17.5條約定“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由此可見,若高華公司未提交相關工程結算資料,長福公司可以直接根據現有材料進行審核。長福公司主張《施工合同》第17.5條系權利,長福公司可以選擇不行使,但是長福公司未舉證說明其不行使權利的正當理由。
由于長福公司在有能力進行單獨結算,卻不進行決算,導致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涉案工程決算。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一、二審的庭審陳述,長福公司并未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實質性審核,僅僅是不斷要求高華公司補充資料。長福公司未依約履行作為發包人審核工程造價的義務,違反了《補充協議》第二條第4款的約定,構成了違約,應當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確定工程造價,現長福公司提出的工程造價鑒定亦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案號:(2018)閩民終1050號
50. 投標文件與施工合同均無效且約定的計價方式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的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方式作為結算依據
裁判要旨:“從上述事實看,雖然建工集團曾在其投標文件中表示愿以“綜合單價”承包案涉工程,但該內容與此后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可調價格”不一致,且案涉合同均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價款應按照“可調價格”計算適當。水泥公司上訴稱應按照建工集團制作的投標文件中承諾的“綜合單價”計算工程價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274號
51. 備案合同與非備案合同均無效且約定的計價方式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的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方式為結算依據。
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既然選擇以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人,就應當平等適用規制招投標行為的法律規定,即應受《招投標法》的約束。本案中,開源公司與閩南公司未經招投標即簽訂了《湘商·鑫貿大樓主體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書》,在閩南公司中標后,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用于備案的《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雙方存在明顯的串標行為,違反了《招投標法》中有關禁止未招先定、串通招標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湘商·鑫貿大樓主體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書》和《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湘商·鑫貿大樓主體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書》系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該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5258號
52. 固定單價合同下,建設項目未完工的,按照已完工部分價款占總工程款比例結算應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單價計算工程款。但因為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合同并將未完工程發包給案外人繼續施工,致使對于瑞和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無法簡單地按照固定單價乘以面積的方式計算工程款。為此,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其鑒定方法為:第一步,先以固定單價乘以雙方約定的面積計算出約定的工程總造價,固定單價為雙方約定的1580元/平方米,約定的面積根據施工圖紙計算;第二步,再通過造價鑒定計算出瑞和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個工程的比例,造價采用貴州省04定額,材料價格采用當地同期造價信息,整個工程的工程量根據施工圖計算;第三步,再用計算出的比例乘以約定的工程總價款,由此確定瑞和公司已完工程的價款。該鑒定方法符合本案實際,實質上即為按照雙方約定的固定單價計算的工程款。信德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按照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定性錯誤,該主張是對原判決的錯誤解讀,理由不能成立。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477號
53. 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異議方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否定鑒定結論的,該鑒定結論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一、二審法院對工程造價的認定是否正確問題。在耐德公司與民生公司均未能舉證證明采購案涉工程罐體具體時間的情況下,重鉑鑒字(2015)第0416號司法鑒定意見以耐德公司與武漢眾恒石化環保設備科技有限公司、武漢眾恒環保節能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的時間作為認定案涉工程罐鋼材價格的時間節點,并按照《重慶市建設工程人材機信息價》(2012年3月)公布的鋼材價格進行計價,較為公平。一、二審法院據此采信耐德公司已完工工程造價為43,835,140.85元的鑒定意見,并無不當。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5543號
54. 工程進度款的付款金額與時間節點等,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依據。
裁判要旨:關于宏建公司認為《2012年施工合同》并非備案的中標合同問題。雖然《2012年施工合同》簽訂時間是19日還是20日存在爭議,但該合同上加蓋有屏南縣建設局的備案章,且對照無爭議的招投標文件,《2012年施工合同》的內容系響應本案招投標條件,故其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本案在處理利息爭議包括工程進度款的付款金額與時間節點等問題時,應以《2012年施工合同》為依據。
案號:(2018)閩民終1001號
55. 發包人未提供地質勘察資料,要求投標人充分考慮該風險因素進行報價,投標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價格競標,依據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從維護建筑市場公平公正出發,應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結算
裁判要旨:交發公司未提供地質勘察資料,卻要求投標人充分考慮該風險因素,造成投標人在對工程地質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的情況下投標,實際上使得投標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價格競標,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九條以及第十條的規定。……考慮到建筑行業屬于薄利行業,利潤水平不高,如果支持交發公司審定的造價,由鑫宏鼎公司自行承擔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鑫宏鼎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將可能無利甚至虧損。而鼓勵發包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壓價,可能迫使承包單位亦采取不正當手段減少開支,降低成本,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無法得到保證。二審法院將案涉合同認定為格式合同雖有不當,但根據雙方關于按實結算的約定,依據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從維護建筑市場公平公正出發,對鑫宏鼎公司要求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結果正確。
案號:(2020)閩民申730號
56. 雖簽訂勞務作業承包合同但實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該合同無效應參照定額及施工同期相關的計價文件計算工程價款——潘傳進、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成貴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及河南忠誠隧道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最高院認為,中鐵十二局二公司是將工程交由潘傳進承接,并非僅將前述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交由潘傳進完成,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資質的自然人潘傳進,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的事實合同,故參照雙方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的基礎不存在,且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鐵路部門發布的預算定額屬于政府指導價,參照鐵路定額及施工同期相關的計價文件計算潘傳進已完工程的工程價款,符合前述規定,也能夠反映潘傳進在工程中的實際投入,與雙方當事人預期的價款較為接近。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412號
57. 同一工程分別簽訂施工合同、代建協議,且簽訂主體不同,承包方應以有效的施工合同作為主張工程款依據
裁判要旨:最高院認為,招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該案中,案涉工程系永寧縣人民政府按照BT合同回購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永寧住建局與鋼協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對案涉工程進行公開招投標之前,2013年6月2日鋼協公司與陜建集司已簽訂《施工合同》,且陜建集司已進場施工。根據前述規定,永寧住建局與鋼協公司于2013年12月對案涉工程的招標無效,簽訂的建設工程協議亦無效,2013年12月中標后簽訂的《代建協議》為無效協議。《施工合同》是陜建集司與鋼協公司在案涉項目施工過程中實際履行的合同,鋼協公司是陜建集司的合同相對人。因無證據證明鋼協公司2013年5月24日進行的招標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故一審法院認定《施工合同》有效,并無不當。故一審法院依據《施工合同》確定鋼協公司應向陜建集司支付工程款正確。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236號
58. 有證據證實承包方與勞務承包公司簽訂的《決算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情形,且結算值明顯高于《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工程造價情形的,僅以《決算協議》來認定工程價款,依據不足
裁判要旨:經審查,史祥云與東徠信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秋來的通話錄音內容顯示,史祥云作為連啟鋼構公司的代理人在簽訂《決算協議》時就收取好處費并壓低工程款事宜與張秋來存在溝通。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蓬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PYJD2015-001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涉案工程已施工部分造價即使扣除異議項目造價仍超出《決算協議》確定的金額與東徠信勞務公司已付款金額之和。在此情形下,僅僅以涉訴《決算協議》來認定工程價款,依據不足。本案中,應當查明連啟鋼構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應付價款以及其與東徠信勞務公司結算中就價款形成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依法處理本案。本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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